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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2 18:00
来源:凤凰江苏
作者:胥大伟
2021-01-22,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22,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凤凰网江苏了解到,这是江苏省人民政府首起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案情回溯
2698吨废液排入大运河被罚2000万
2021-01-22,扬州与泰州交界河流发生水污染事件,相关部门在该水域的一处码头旁发现一艘无人看管的“俞垛机1048”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船上装载有大量散发刺鼻性气味的不明液态化学物品。
据本案原告诉称: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明知王占荣无废酸处置资质的情况下,多次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以每吨处置费580元的价格交给王占荣处置。王占荣明知船东丁卫东无废酸处置资质,仍将废酸以每吨处理费150元的价格交给丁卫东处置。丁卫东安排船工孙新山、钱存林、张建福、王礼云等人将其中2698.1吨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严重污染环境。
2021-01-22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1万元至180万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这也是当时江苏法院开出的最大一笔环境污染罚金。
案件相关照片
再诉
索赔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
据江苏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技术报告》显示:德司达公司排放的废酸液中主要成分为硫酸并含有大量有机物,具有极强的腐蚀性,对生物、水体、环境的危害极大。丁卫东等人非法排放至扬泰交界处河流水体的2698.10吨废硫酸应认定属于危险废物。
报告还对非法排放的2698.1吨废酸液,作了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即:2000元/吨×2698.10吨×4.5(倍率)=2428.29万元,评估结果被法院采纳。
2021-01-22,江苏省环保联合会将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起诉至南京市中级法院,索赔环境修复费用2428.29万元。这场备受公众瞩目的重大环境污染案开启新一轮的司法诉讼程序。
庭审中,原告认为,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负有防范其副产废酸污染环境的义务。被告作为废酸的产生厂家,应当预见到废酸的无序流转存在极大的环境风险,其处置行为必须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可行的措施防止其最终被倾倒。
但本案被告以明显低于实际处置成本的价格交给他人处置,在明知废酸极可能被非法倾倒情况下,却对此持放任态度。其委托并不具备能力和资质的个人处置废酸,应视为是一种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该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委托王占荣处置废酸的行为是违法倾倒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也是造成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环境污染的直接原因,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凤凰网江苏了解到,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被告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规定,致使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698.1吨废酸倾倒至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的河水中,造成了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江苏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2014)认字第04号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认定被告已经排放的2698.1吨废酸液的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均予以认可。
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同意赔偿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428.29万元,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在法官的组织下,原、被告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院将择日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
省级政府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此案是江苏省作为国务院确定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以来,省政府与省环保联合会携手作为共同原告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背后的“深意”引人关注。
我国现行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体系相对完整,但在公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目前存在索赔主体不明确、评估规范不健全、资金管理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
2015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21-01-22,包括江苏在内的7省市被列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就为了是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2016年4月,国务院批准在江苏等7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授权试点省市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试点方案》明确了省级政府为本区域的赔偿权利人,对责任人提起索赔。省级政府可以确定相应的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在工作中可以采用磋商的形式,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胥大伟)
[责任编辑:胥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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